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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疗、医技、护理等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管理、质控管理、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 5万至20万、预算外金额在5万至10万元之间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绩效、五险一金、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会议成员一般为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十条 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领导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议题由责任科室或各类专业委员会填写《请示报告卡》(此表从“院办共享”中下载)并附具体事项材料。除紧急议题外,会前2个工作日提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领导审核批示后,将材料及其电子版报送院办公室整理汇总。议题内容要明确、具体,主要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同时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会后,院办公室将会议资料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第十三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领导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领导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复印、传达或传阅,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院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院长办公室以工作督办卡的形式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院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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